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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岸案例
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海淀法院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一)案号

    (2015)海民(知)初字第23821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瑞平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2001年,经历多年发展,具有我国拍卖行业顶级的AAA企业资质,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15年4月22日,我公司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搜房公司共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至此,我公司才知道搜房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搜房网(网址为www.fang.com)上将我公司标注为合作伙伴,擅自以我公司名义进行房屋拍卖,构成仿冒我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搜房公司:1.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7860元、律师费3万元、差旅费4891元)。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搜房公司在搜房网中使用了瑞平公司的企业名称,且存在主观过错。特别是搜房公司在“搜房拍”活动的“竞拍规则说明”中明确该活动适用《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瑞平公司提供全程服务支持,同时也向与其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明确存在与其合作的拍卖行。搜房公司已使包括竞买人、委托人在内的相关公众误认为瑞平公司是为“搜房拍”活动提供拍卖服务支持的拍卖人。因此,搜房公司的行为仿冒了瑞平公司的企业名称。由于搜房公司的行为不是仅以瑞平公司为名为“搜房拍”活动进行宣传,而是该活动的一方重要主体,因此法院对搜房公司关于虚假宣传的辩称不予支持。法院最终考虑到搜房公司行为的持续时间,涉及房产拍卖的场次、金额以及行为的恶意程度等判决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合理费用五万元。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为我国首例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仅涉及仿冒他人企业名称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而且反映出当前网络拍卖的现状,为网络拍卖立法规则的确立提供了实践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