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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岸案例
网络环境下版式设计权的保护问题

    作者:单体禹

    太原教育科技公司在其网站下设“免费下载”栏目在栏目中提供工业出版社“2016消防工程师新教材技能实务”电子文档的下载。该电子文档内容与涉案图书一致,包括封面、版权页等信息在内该电子文档系涉案纸质图书的电子扫描件(pdf格式)与原告出版的《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图书版式设计一致由此引发纠纷,我所律师代理工业出版社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是一起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案件,该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权;二是网站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提出的版式设计权。

    一、原告享有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实施出版行为者需要同时满足横向的出版权资格和纵向的出版资格,即必须在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相应出版权的同时,其自身还需具备出版资质资格。同时符合出版权资格和出版资质条件者,即可视之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所称的图书出版者。

    版式设计指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属于邻接权保护范围。版式设计与作品不同,版式设计难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无法作为作品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即版式设计不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所有十七个权项,其保护范围一般仅限于复制权。

    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图书、原告与案外人于2014年3月11日签订的《出版合同》等证据认定,原告工业出版社系涉案图书《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的出版者,至目前为止,其享有的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权在我国《著作权法》有关邻接权保护时效期间。

    二、网站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提出的版式设计权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图书出版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版式设计出版同一作品的,构成侵害版式设计权的行为;同时,将图书、报刊扫描复制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亦构成对出版者享有的图书版式设计权的侵害。图书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通过扫描成电子版图书、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

    被告太原教育科技公司作为从事教育培训的经营企业,擅自将涉案纸质图书的电子扫描件(pdf格式)上传至其经营的太原教育科技公司并向公众提供下载服务,其目的系通过提供相关课件吸引学员以获取经营利益。在本案举证期限内,被告太原教育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行为具有合法依据,故被告太原教育科技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作品著作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侵犯了原告工业出版社享有的涉案图书版式设计权中的复制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版式设计权在互联网环境下保护的问题

    我国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保护出版者、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注: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8年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式设计权保护进行了一定突破,规定“将图书、报刊扫描复制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构成侵害版式设计权。”

    在法律没有赋予出版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本案法院在认定被告网站侵权时也不可能认定其侵犯了原告作为出版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涉案图书版式设计权中的复制权,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的上述条款作了进一步阐述,这无疑是相当巧妙的。

    我国有不少出版社仅仅享有所出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而互联网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其出版图书浏览和下载的行为,对其纸质正版图书的市场发行形成巨大冲击,而出版者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对互联网传播行为无计可施。

    本案西城区法院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的精神认定被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无疑是一种司法实践的突破,对于出版社打破上述困局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