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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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人欺诈性地和没有合法的理由,而获得、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未经他人同意而企图剥夺他人:
a.对商业秘密的控制,或
b.与商业秘密相联系的经济优势,属于故意犯罪,应处以10年徒刑或以简易审判处罚。
过失获取有关知识
(2)任何人的下述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指假如其知道形成商业秘密的有关信息:
a.已经或可以用于行业或业务;
b.尚未在行业或业务中被公知;
c.由于未被公知因而具有经济价值。
则应构成第(1)项规定的犯罪,但其没有依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确认该信息是否具有本项a到c中的每一性质。
(3)任何人为第(2)项内容的行为属于可起诉的犯罪,可以处5年徒刑或以简易审判处罚。
合法获得、披露或使用
(4)任何人依本项获得、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其:
a.独立开发出商业秘密或者仅因反向工程原因获得两业秘密;
b.在个人工作过程中获得商业秘密,并且该信息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其获得仅限于增长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
(5)任何人依本项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其可证明披露的目的是:
a.揭发罪行、诈骗或任何其它非法行为;
b.保护公共健康或安全。
善意获得的辩护
(6)任何人依本项坡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其能证明在获得之时,不知其:
a.是商业秘密;
b.获得或直接、间接地来自:
(I)发生在加拿大的可起诉、惩罚的作为性犯罪行为;
(Ⅱ)发生于其它国家和地区,但若发生于加拿大则可起诉、惩罚的作为、不作为性犯罪行为。
定 义
I (7)对于本法
“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方、样式、计划、编辑产品、计算机程序、方法、技术、工艺或包含、体现于产品、装置或机器中的信息,其:
a.已经或将要用于行业或业务之中;
b.在该行业或业务中尚未公知;
c.因为尚未公知,因而具有经济价值;
d.是在特定情势下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
“他人商业秘密”意为他人占有、控制或保管的或者他人有特别利益的商业秘密。
欺诈造成的侵占
338.1 (1)任何人以欺骗、虚构或以其它欺诈手段,无论其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虚假陈述,而引诱他人披露或允许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构成可起诉的犯罪,可处以1 0年徒刑或以简易审判处罚。
过失性欺诈获取有关知识
(2)任何人的此种行为构成犯罪,指假如其知道形成商业秘密的有关信息:
a.已经或可以用于行业或业务;
b.尚未在行业或业务中被公知;
c.由于未被公知因而具经济价值。
则应构成第(1)项规定的犯罪,但其没有依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确认该信息是否具有本项中a到c中的每一性质。
(3)任何人为第(2)项内容的行为属于可起诉的犯 罪,可处以5年徒刑或以简易审判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