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答辩期间在前: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向原告、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立案之日起5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如果提交答辩状,必须在收到副本15日内提出。
此为答辩期间;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举证期间在后:
(1)法院指定,不少于30日;
(2)当事人协商经法院同意,可少于30日;
法院依申请或职权,法院组织证据交换,证据较多或重大疑难案件,应组织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二)
答辩期法定15日,举证期一般30日,当事人协商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申请也可以延期,我觉得被告首次收到诉状等材料开始计算答辩和举证期限,两者是同时开始计算的。即使是提交管辖权异议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啊,不知道哪条法条写明了举证期是在答辩期结束后才开始计算的?一般应诉答辩通知和举证的通知不是都一起送交当事人的吗?
(三)
严格来讲答辩期和举证期是同时开始的,除非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个还必须提供证据),举证期才可能重新计算。实务上,人民法院在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生效后,举证期间可能继续计算,也可能会重新计算。如果裁定移送管辖生效后,受移送管辖法院会重新给予答辩期和举证期(这个是我多余说的,大家应该都知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