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必胜
由于聚集了众多的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海淀区的技术成果开发和交易在全国有重要影响。海淀法院民五庭(原知识产权庭)在10年间审理了较多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本文对1998年来海淀法院审理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做以下调查研究。
一、案件基本特点及原因
1.案件数量变化的特点及成因
(1)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曲折上升,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例有所下降;(2)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稳步快速增长,逐渐占据技术交易合同纠纷的主导地位,1998年为7件,占27%,2005年为22件,占52%;(3)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先增多后逐渐减少,2004年和2005年占13%左右;(4)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稳步增长,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从无到有。
案件数量变化的主要原因有:(1)新产品开发和新市场开拓往往以新技术成果的应用为前提,技术交易量逐年增加;(2)技术开发在技术交易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已占据主要位置;(3)技术转让先增后降;(4)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纠纷的发生率较低。
2.当事人特点
正常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多为外地企业,表明海淀区的技术成果研发能力较强,技术输出较多;非正常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人一般注册资金较少,但名称却多冠以“中科”、“北大”、“清大”等字样,这些企业一般在经营一段时间后便下落不明,受让人一般为外地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且均为原告。
3.结案方式特点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率一直为百分之十几,判决率维持在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五十之间,反诉率保持在百分之十以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事实复杂、法律适用争议大,当事人对各自的权利边界的认识比较模糊。
二、对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及处理
1.技术成果的权益界定
(1)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确立有利于科技成果产权的明晰、有利于技术成果的创造和应用推广的“三个有利”原则确认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2)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不可能在权属上实现按份共有,在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情况下应认定技术成果为共同所有;(3)在利益分配上当事人关于比例约定的意思表示可以实现,在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情况下,确认该比例为收益分配比例;(4)对于无效合同履行产生的技术成果应当根据“三个有利”原则判决由更有利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的一方所有,并同时给予完成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2.技术合同的效力
违反管理性规范的行为,可以由相关管理机关追究其行政法上的责任,未办理生产审批或者行政许可的合同效力还是应当确认。考虑到技术成果的无形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不能简单适用返还原则,要特别注意对停止使用技术和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形式的适用,注意技术实施或者被公开的不可逆转性,通过赔偿损失来平衡利益。
3.技术合同的履行抗辩
技术合同一般均为双务合同。应将合同责任分析给最有可能避免此纠纷发生的当事人。例如委托开发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资料数据的缺陷或者委托人在接到要求补正的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补正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我们的建议
首先,技术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应当有利于激励人们创造技术成果、有利于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法院对技术成果所有权人的保护不能绝对化,应注重技术成果所有权人和技术成果使用权人之间、技术成果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次,建议企业重视技术成果的引进与自主创新的结合,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重视建立与科研单位的长期技术合作。订立技术合同前应当经过技术和法律双重审查。
再次,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和技术交易信息市场,建立和规范中介服务组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降低技术交易成本,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