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如不存在上述情况,合同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的,不应予以支持,当事人应当遵守该合同。
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05)南经初字第1108号判决书
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二终字第179号判决书
(二)案由:经营合同案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张美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该公司董事长。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袁守礼
二审审判机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均勇;代理审判员:王振英、刘春贵。
(六)审结时间
一审:2005年11月24日
二审:2006年4月3日。
二、一审情况
(一)一审诉辩主张原告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得瑞公司)于2004年3月9日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合同履行后,双方于2005年5月16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家园公司还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但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该条款显失公平,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该条款。
被告森得瑞公司辩称:
《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和《解除合同协议书》均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及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不违反公平原则,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二)一审事实与证据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森得瑞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25日签订《CENTURY 21区域特许经营合同》,森得瑞公司取得在中国天津地区及廊坊地区(以下简称特许区域)的CENTURY 21系统的使用和独占分许可权,并有权再次分许可第三方适用CENTURY 21系统。2004年3月9日,家园公司与森得瑞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第7.3.4条竞业禁止条款约定:“未经甲方(森得瑞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家园公司)以及任何一个乙方关系人或关联企业(定义见本合同释义)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和期满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高级主管、董事、股东及其他任何身份或名义投资、经营或管理任何位于‘核准地点’周围75公里范围内(如超出本特许区域地地理范围,以本特许区域的范围为准)的其它房地产中介机构或相关企业(但不包括另一个CENTURY 21加盟店)或拥有或持有该中介机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权。”第7.4.8条商业秘密条款约定:“乙方承诺,由甲方根据本合同透露给乙方的有关CENTURY 21系统、CENTURY 21特许权和CENTURY 21材料以及甲方服务和产品的经营和业务知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研讨会、培训课程、会谈或地区营业规范手册或其它材料和/或单店营业规范手册中随时透露的信息和资料,是甲方独家保密的商业秘密。乙方同意其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之后对所有这些资料保守绝对秘密,并同意不在甲方没有特别授权和批准的任何其它业务中或以其它方式使用这些资料。”第14.13条中规定:“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的2年内,不在核准地点或任何CENTURY21世纪加盟店所在地点周围75公里内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办公室,经营本合同中所定义的特许业务。”2005年5月16日,家园公司和森得瑞公司就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家园公司)须交回《特许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原件。第五条约定,合同解除后,乙方还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
(三)一审判案理由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
家园公司和森得瑞公司于2004年3月9日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和2005年5月16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家园公司与森得瑞公司是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及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并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家园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2005年5月16日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的第五条约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一审定案结论
据此,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
驳回家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后,家园公司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撤销家园公司与森得瑞公司《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的第五条。主要理由是: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于2005年5月16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应视为有效是错误的。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非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森得瑞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与家园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其次,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也是错误的,因为该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同时,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不违反公平原则同样错误,因为家园公司仅经营房地产中介这一单一经营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对家园公司是苛刻的,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双方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恰恰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应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森得瑞公司辩称:家园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四、二审事实及证据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五、二审判案理由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家园公司与森得瑞公司之间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中设定的竞业禁止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加盟企业利用其掌握的公司业务秘密与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影响公司的利益。该条款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因其有一定的期限,也不必然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虽然该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有关词语,包括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系企业”的含义均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家园公司对此内容是明知的,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并签署了合同文本。因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此后,家园公司因故与森得瑞公司解除了加盟合同,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家园公司再次作出“遵守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的承诺,就应严格依约履行。
关于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显失公平需具备:行为人行为时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没有经验;该行为为有偿行为;行为内容显失公平三个构成要件。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虽然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属于有偿合同,且森得瑞公司占有一定优势地位,但是,作为家园公司签订合同时并非处于急迫、轻率,其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公司也不存在没有经验的问题。因此,该条款并不构成显失公平。
另外,对于《解除合同协议书》第五条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因属于合同附随义务范畴,也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六、二审定案结论
据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 、解说
本案是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双方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显失公平的定义。《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员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这一定义准确地揭示了显示公平的内涵。由此,认定显失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
一是考察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作为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贯彻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实质在于均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对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应结合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否适当等方面综合衡量。本案中,作为房地产中介这一较为依赖信息和资讯的行业,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设定竞业禁止条款,目的在于防止加盟企业利用其掌握的公司业务秘密与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影响公司的利益。该条款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因其有一定的期限,也不必然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家园公司享有加盟特许经营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和保守秘密的附随义务。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基本是对等的,也是符合该行业的交易习惯的。
二是要考察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显失公平合同中利益受损的一方往往因为无经验,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迫的情况而非自愿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条件。在本案中,虽然森得瑞公司占有签约的优势,但是,家园公司签订合同时并非处于急迫、轻率,其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公司也不存在没有经验的问题。虽然该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有关词语,包括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系企业”的含义均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家园公司对此内容是明知的,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此后,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家园公司再次作出“遵守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的承诺,即应严格依约履行。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及其后的解约协议均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家园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