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闵民三(知)初字第86号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A2014室。
法定代表人戴云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季晓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范丹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公司)与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隐志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软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志,被告隐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晓俊、范丹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软星公司诉称,其为单机游戏制作领域的知名公司,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轩辕剑外传:汉之云》的完整著作权,该游戏在国内单机游戏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www.verycd.com)上非法传播该游戏。原告认为,其依法享有《轩辕剑外传:汉之云》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该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游戏享有的著作权,扰乱了原告对该游戏正常的市场发行秩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包括删除游戏下载连接及所有与游戏相关的简介、分类和推荐的内容);二、被告赔偿原告60,000元。
诉讼中,原告称被告已经将涉案游戏的下载链接删除,故申请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隐志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被告没有参与涉案作品的上传,涉案游戏也没有保存在被告的服务器上,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涉案游戏出现在被告网站上的时间距离其发行时间较长,因此相对原告来说损害较小;三、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之前从未接到原告的侵权通知,在接到诉讼材料后被告立即删除了相关游戏的下载链接,因此,被告已经尽到了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系涉讼的计算机单机游戏《轩辕剑外传:汉之云》的著作权人,其于2007年11月29日取得了该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7SR18879,根据登记证书记载,作品首次发表日期为2007年10月15日。该游戏由北京中电电子出版社以光盘形式出版发行,根据光盘外包装上显示“建议零售价79元;制作: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07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被告系www.verycd.com网站的运营单位。2011年1月13日,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游戏著作权声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和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共同制作完成了单机游戏(见附件一),为游戏的著作权人。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双方的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地区)行使包括游戏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网络传播权等,并开展宣传和商务活动。当上述著作权权利遭受侵犯时,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单独以其自己公司的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动以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代表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权利。附件一中的维权游戏列表中包括《轩辕剑外传:汉之云》在内的一系列单机游戏。
2011年1月28日,原告委派其代理人单超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公证处对单超从互联网网站上下载有关计算机游戏程序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下载过程中取得的拷屏文件及下载所得的拷屏文件及下载所得计算机程序予以保全证据。同日,在公证员孙亮和公证员助理杜丹丹的监督下,单超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进行了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操作如下:将软星“verycd”WORD文档打开,最小化,打开Intemet Exp1orer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 //www.verycd.com,进入相应页面,点击“游戏”链接,进入相应页面,在搜索栏输入“轩辕剑”,点击“搜索”链接,从打开的页面点击“《轩辕剑外传:汉之云》”链接,进入相应页面,点击《轩辕剑外传:汉之云》(xuanyuan sword:han cloud)v1.02简体中文硬盘版[安装包]” 链接,进入相应页面,点击“立即下载”,进入相应页面,点击“确定”,进入相应页面,打开电脑“H∶ XeasyMu1e\Incoming” 文件夹,进入相应页面,上述过程均进行了拷屏并打印,刻录保存在光盘内。同年7月7日,对于上述公证过程,该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004号公证书一份,根据公证书附件中的拷屏文件记载《轩辕剑外传:汉之云》(xuanyuan sword:han cloud)v1.02简体中文硬盘版[安装包]在www.verycd.com网站上的查找路径为“Verycd>游戏>硬盘版游戏”,该游戏的下载链接在www.verycd.com网站上发布的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截至2011年1月28日被浏览的次数为128990次,发行时间2006年。审理中,被告对公证书所附的光盘进行了拆封演示,上述下载的《轩辕剑外传:汉之云》(xuanyuan sword:han cloud)v1.02简体中文硬盘版软件经测试可正常安装使用。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被告提供的是涉案游戏的链接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是间接侵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轩辕剑外传:汉之云》外包装、(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004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116号公证书、(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9号公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游戏光盘上的署名、版权声明、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署名以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游戏著作权声明,可以确认原告系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有权在涉讼游戏的著作权遭到侵害时单独提起诉讼,系适格的原告。虽然被告辩称涉讼游戏的链接系网友自行上传于其网站上,且游戏也没有保存在被告的服务器上,但考虑到涉案游戏的知名度较高以及该游戏下载链接在被告网站上存在的时间较长,被告作为网站管理者应知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并非上传者,而是另有他人。被告在应知涉案游戏是侵权的情况下,仍然设置下载链接,供服务对象通过其设置的链接下载涉案游戏,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删除相关游戏下载链接,故要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鉴于被告因侵权获得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类型、首次发表时间、知名度、销售价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等予以酌情确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寺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清芳
代理审判员 徐 晨
人民陪审员 夏令安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俞海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