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31496号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20层2003-2005单元。
法定代表人瞿海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学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苏宁尚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基地兴贸二街16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范志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春梅,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院2004级法学院。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盛世骄阳公司)与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精伦电子公司)、北京苏宁尚品电器有限公司(简称苏宁电器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盛世骄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吴子芳,精伦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勇、史学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苏宁电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世骄阳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经授权享有电影《赵氏孤儿》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公司发现精伦电子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通过其生产的“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简称精伦H3播放器)连接互联网后以电视为终端提供电影《赵氏孤儿》的在线播放服务。苏宁电器公司明知精伦H3播放器专门用于侵权影视作品的播放,在精伦电子公司未能提供版权文件情况下,仍然对外销售精伦H3播放器。精伦电子公司和苏宁电器公司构成了共同侵权,侵犯了我公司对电影《赵氏孤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精伦电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精伦H3播放器、苏宁电器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精伦H3播放器、精伦电子公司和苏宁电器公司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精伦电子公司答辩称:第一,盛世骄阳公司并未获得电影《赵氏孤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精伦H3播放器只是一个播放器,播放的涉案影视作品搜索链接于第三方pplive.com,我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第三,精伦H3播放器的工作原理很简单,是从互联网视频网站自动获取视频在线播放的网络地址,然后由精伦H3播放器对获取的视频流进行自动技术处理,从而将该视频流转换为高清格式输出到电视机播放。这种转换只是视频格式的转换,不涉及内容的更改,也不对视频内容进行任何筛选、编辑和重排,仅仅是提供链接服务。综上,我公司未构成侵权,不同意盛世骄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苏宁电器公司书面答辩称:首先,我公司销售的精伦H3播放器由精伦电子公司提供,具有合法来源;其次,精伦H3播放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其必须连接互联网后才能对涉案电影进行播放,我公司不销售涉案电影亦不在卖场演示涉案电影,因此不属于销售侵权产品,故不构成共同侵权;第三,我公司已经对精伦电子公司进行了商业资质审查并通过合同要求其提供的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盛世骄阳公司要求我公司进行版权审查超出了我公司的能力范围;第四,盛世骄阳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同意盛世骄阳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了电影《赵氏孤儿》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该片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均为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电广传媒影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星美(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2010年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电影《赵氏孤儿》的DVD音像制品,该片片尾署名为“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电广传媒影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星美(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摄制”和“本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电广传媒影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星美(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共同出具《授权书》,共同将电影《赵氏孤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星美(北京)影业有限公司独家行使,后者有权进行转授权。2010年12月4日,星美(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向盛世骄阳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赵氏孤儿》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后者,授权期限为2010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12日。
2011年4月29日,盛世骄阳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5号富力广场苏宁精品店购买了精伦H3播放器一台。精伦H3播放器附带的使用指南背面显示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网址:www.TVlife365.com” 字样。将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接入互联网并与电视连接后,打开精伦H3播放器,电视屏幕依次显示有TVlife365.com” 、“高清视频下载与播放”、“3D游戏”、“轻松浏览互联网”、“照片浏览”、“功能不断扩展”等字样。随后进入主界面,主界面有“网络影视”、“互联网”、“游戏”、“系统”等栏目选项。随后点击主界面中“网络影视”栏目中的“电影”后,可以进入电影界面。电影界面左半部为分类栏,从上到下是“新片推荐”、“影视搜索”、“热门”、“动作”、“惊险”、“战争”等分类选项。电影界面右半部是影片海报的排列。点击“影视搜索”,电影界面右半部出现搜索栏。在搜索栏中输入“赵氏孤儿”后,并点击名为“赵氏孤儿(蓝光)”的搜索结果后,显示有“赵氏孤儿”视频,并附有电影《赵氏孤儿》的海报、年代、地区、导演、主演及影片内容简介等信息。点击上述视频后,可以正常播放,播放内容与涉案电影《赵氏孤儿》一致,视频播放过程中未显示有电影的来源信息。就上述购买和播放的过程,盛世骄阳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查看,此次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序列号为010310050000M39,软件版本号为Ⅴ03.04 (STD),子版本序列0207.0302.0300,该产品包装盒中附有一份产品合格证,该合格证上注明生产日期是2011年1月。
2012年3月6日,登录精伦电子公司所有的网址为www.tv365.com的网站,可以看到该网站对包括精伦H3播放器在内的相关产品的介绍文字中有如下内容:“ 10万部在线影视,以最新、最好、最经典为原则,为你呈现,并且配硬盘方便你的下载储存”。其中云影音智能机H3的常见问题栏目中有如下内容:“6、查找电影方便吗?如何查找?答:非常方便。我们对影片进行了分类,可以在您感兴趣的类型中找到需要的影片”、“17、在线的影片有多少部?答:目前的影视剧已经有10万多部,并且影片资源是不断增加的”。
2011年11月9日,精伦电子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5号富力广场苏宁精品店购买了精伦H3播放器一台。将该播放器链接互联网及电视后,采取相同的操作步骤搜索“赵氏孤儿”进行播放,可以正常播放电影《赵氏孤儿》。同时使用wireshark软件对上述播放过程的数据来源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影片来自pplive.com的网站。对上述播放过程,精伦电子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查看,此次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序列号为0103100500003918,软件版本号为Ⅴ04.05(STD),子版本系列0414.0402.0414,M14,该合格证上注明生产日期是2011年3月。
另查一,2010年8月31日,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采购中心(简称苏宁电器公司采购中心)与精伦电子公司签署了《商品推广与销售主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O11年8月31日。在该合同附件1《销售政策合同》中约定精伦电子公司向苏宁电器公司采购中心供应的商品品牌名称为“精伦”,品类名称为“台式碟机”,商品组为“其他高清播放器”,该商品首批进入的门店包括苏宁电器公司采购中心北京富力广场店。
另查二,本案中,合议庭组织了各方当事人对盛世骄阳公司公证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进行勘验。将精伦H3播放器接入互联网和高清电视后,进入精伦H3播放器主界面,提示需要进行系统升级,并下载升级文件。下载升级文件后,选择不升级,进入精伦H3播放器主界面中的网络影视模块后,屏幕始终提示正在注册的信息,无法进入精伦H3播放器电影界面。精伦电子公司表示,因为盛世骄阳公司公证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的软件版本系旧版本,目前注册协议已经发生改变,故不进行系统升级就无法进入电影界面播放电影。
另查三,诉讼中,盛世骄阳公司称就电影《赵氏孤儿》而言,在本案主张权利期间内,该公司并未与pp1ive.com网站存在涉案播放模式的合作,也未给予ppllve.com网站涉案播放模式的授权。盛世骄阳公司还称即使精伦电子公司不是直接提供了电影《赵氏孤儿》的播放,也主张其存在帮助侵权的行为。
另查四,精伦电子公司认可其与ppllve.com网站就涉案影视作品并无合作关系。
以上事实,有电影《赵氏孤儿》的DVD光盘、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版权证明》、《授权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722、7382、19343、19345号公证书、(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43号公证书、精伦H3播放器及使用说明、《销售政策合同》、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电影《赵氏孤儿》的署名,结合相关署名单位出具的《授权书》证据材料,可以确认盛世骄阳公司已经在权属方面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盛世骄阳公司取得了电影《赵氏孤儿》在中国大陆地区2010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其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权利。
权利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举证证明其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不应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本案中,精伦H3播放器联网后可以在线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精伦电子公司主张这是搜索链接自域名为pplive.com的网站,其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首先,从精伦H3播放器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的全过程看,除开机时显示有“TVlife365.com”字样外,精伦H3播放器界面没有任何影片来自第三方网站的信息,影视作品本身播放时也看不出来源信息,整个播放过程始终体现为精伦H3播放器自身的信息;其次,精伦电子公司公证购买并勘验数据来源的精伦H3播放器并非盛世骄阳公司公证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并且其进行勘验时已在盛世骄阳公司公证取证之后且在诉讼期间,故勘验时的状态不能被认为就是盛世骄阳公司公证取证时的状态;第三,精伦电子公司表示其与pplive.com网站就涉案影视作品并无合作,但其未能就域名为pplive.com的网站中存在涉案影视作品以及可以通过正常的搜索方法链接到上述网站中的涉案影视作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第四,精伦电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精伦H3播放器中显示的涉案影视作品的剧照来源;最后,在精伦电子公司所有的网址为www.tv365.com的网站对精伦H3播放器的介绍中没有任何表明涉案影视作品系通过搜索链接的方式来源于其他网站的内容,反而显示“10万部在线影视,以最新、最好、最经典为原则,为你呈现,并且配硬盘方便你的下载储存”、“我们对影片进行了分类,可以在您感兴趣的类型中找到需要的影片”的内容。综上,精伦电子公司未能尽到其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精伦电子公司在其网站(域名为TVlife365.com)上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赵氏孤儿》,但该行为未取得盛世骄阳公司的许可,侵害了盛世骄阳公司就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精伦电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盛世骄阳公司主张的数额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依据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创性大小、精伦电子公司主观过错大小、侵权情节和侵权后果,酌情确定赔偿额。
苏宁电器公司作为精伦H3播放器的销售者,具有合法的产品来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苏宁电器公司仅需承担停止销售涉案可在线链接至域名为TVlife365.com并播放涉案电影《赵氏孤儿》的“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的责任。
苏宁电器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网站(域名为Tvlife365.com)上提供电影《赵氏孤儿》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苏宁尚品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可在线链接至域名为TVlife365.com并播放涉案电影《赵氏孤儿》的“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
三、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刚
人民陪审员 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天浩
书 记 员 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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