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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特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本案,除了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堂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烽火公司)。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北京天堂公司认为南京烽火公司及其下属武汉公司制作、销售的Xmap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MKey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于2010年2月8日向南京烽火公司发出侵犯著作权警告函,并于同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南京烽火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出具立案材料收取清单,并下发了缴费通知。2010年2月9日,北京天堂公司通过银行转账预缴了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年3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天堂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南京烽火公司于2010年2月11收到北京天堂公司的警告函,并于2010年2月26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确认其不侵犯北京天堂公司的MKey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北京天堂公司在答辩期内答辩称南京烽火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价值观察】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类纠纷,可以依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相关人民法院管辖,但同时亦应考虑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本身的特性。法院应根据被告的相关行为和原告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等认定侵权行为地,进而确定案件管辖权。本案中,南京烽火公司请求确认其制作、销售的Xmap计算机软件是否侵犯了北京天堂公司的MKey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北京天堂公司既是被告,也是MKey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其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非本案诉讼标的。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南京为侵权行为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条的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南京烽火公司不服一审裁定,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天堂公司答辩称,其在向南京烽火公司发出警告函后,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因此本案应驳回起诉或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京烽火公司起诉北京天堂公司,是因收到北京天堂公司的警告函,称南京烽火公司研发的)map软件侵犯了北京天堂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故请求法院确认被诉软件不侵犯北京天堂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并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不侵犯著作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根据民李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结合北京天堂公司发给南京烽火公司的警告函,是认为南京烽火公司制造、销售了涉案侵权软件,而南京烽火公司制造、销售涉案软件的行为发生在南京市,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天堂公司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南京烽火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权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本案中,北京天堂公司向南京烽火公司发出警告函的时间是2010年2月8日,同日北京天堂公司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该院于当日出具或下发了立案材料收取清单、缴费通知等。
2010年2月9日,北京天堂公司预缴了一审案件受理费。虽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立案的时间为2010年3月4日,但北京天堂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早于该日。南京烽火公司提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的时间是2010年2月26日,且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二审法院对北京天堂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未予审查,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重大疏漏,违反了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南京烽火公司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南京烽火公司答辩称,本案属于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南京烽火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南京系本案侵权行为所在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受理立案的时间早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天堂公司诉南京烽火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的时间。因此,本案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对本案予以提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本案南京市中级入民法院应否受理,取决于南京烽火公司向该院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特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本案,除了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司法解释第18条对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起诉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权利入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入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权利,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被警告人、利害关系人发出书面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而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前提。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北京天堂公司在向南京烽火公司发出警告函的当天,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并于次日缴纳了诉讼费用,即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但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未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南京烽火公司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北京天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否正当进行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南京烽火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犯著作权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北京天堂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法院因此驳回南京烽火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的起诉。 |